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3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益村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益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劉益村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01年8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劉益村前於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436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應執行有期徙刑1年4月確定,於101年8月31日入監執行後,縮刑期滿日期為102年12月18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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