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3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倪涵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倪涵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倪涵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0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倪涵栩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壢簡字第1710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壢簡字第224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㈡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64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㈢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
12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受刑人自101年10月13日入監執行,上開㈠至㈢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2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2年
12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
102年11月2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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