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4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黃凌莉
被   告  陳郁芷
       詹素玲
       陳福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八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陳郁芷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即醒吾技術
學院期間,邀同被告詹素玲、陳福來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
訂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之放款借據,依借據
第4條第2款,原告憑被告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
通知書撥款8筆,金額共計382,352元,並約定借款人應於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攤還本息,若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付息時,除按約定利率計息外,並分別
按遲延還本付息加計違約金,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借款約定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借款約定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陳郁芷自107年2月1日起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約已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自應負清償責
任,迄今尚欠本金181,642元、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未還。又
被告詹素玲、陳福來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迭經原告催討未果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
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而均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判決如主文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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