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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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5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廖國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國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及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934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109、110、111、112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106號等簽結在案。上開各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鑑定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79號裁定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9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13年2月22日停止處分執行出監,並經橋頭地檢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另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前再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應為上開強制戒治效力所及,而經橋頭地檢檢察官以橋頭地檢112年度撤緩毒偵字109、110、111、112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106號等予以簽結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案之橋頭地檢檢察官簽呈、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又上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分別含有附表所示毒品成分,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認附表所示扣案物均係違禁物無訛,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均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冠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及出處

偵查案號

1

海洛因1包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10年12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7040號鑑定書:粉塊狀,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1.08,純質淨重0.77公克。(橋頭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2267號第61頁)

橋頭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2267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109號。

2

海洛因1包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25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白色粉末,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驗前淨重0.665公克、檢驗後淨重0.652公克。(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731號卷第121頁)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731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110號。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同上鑑定書:白色結晶,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702公克,檢驗後淨重0.69公克。(同上卷第121頁)

同上。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同上鑑定書:白色結晶,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683公克,檢驗後淨重0.67公克。(同上卷第121頁)

同上。

5

海洛因1包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2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691號(聲請意旨誤載為112年3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92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白色粉末,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驗前淨重0.089公克、檢驗後淨重0.076公克。(橋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66號第69頁)

橋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66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111號。

6

甲基安非他命1包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7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17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白色結晶,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191公克,檢驗後淨重0.181公克。(橋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106號第69頁)

橋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106號。

7

海洛因1包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11年10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0900號鑑定書:碎塊狀,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78公克。(橋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444號第161頁)

橋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444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70號。

8

海洛因1包

同上鑑定書:粉末,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03公克。(同上卷第161頁)

同上。

9

甲基安非他命1包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9月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88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白色結晶,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022公克、檢驗後淨重0.011公克。(同上卷第155頁)

同上。

10

海洛因1包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6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47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白色粉末,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驗前淨重0.015公克、檢驗後淨重0.003公克。(高雄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730號卷第69頁)

橋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855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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