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210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1210號

上訴人 陳竑賓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5740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8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陳竑賓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梁宏哲

法 官楊力進

法 官劉方慈

法 官陳德民

法 官周盈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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