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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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508號
再抗告人 張家偉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31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定,即屬確定,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張家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662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台抗字第312號裁定,認其再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後,即告確定。其復提起本件再抗告,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4年3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李英勇
法 官楊智勝
法 官林庚棟
法 官楊智勝
法 官林怡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1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