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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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508號

再抗告人 張家偉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31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定,即屬確定,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張家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662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台抗字第312號裁定,認其再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後,即告確定。其復提起本件再抗告,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4年3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李英勇

法 官楊智勝

法 官林庚棟

法 官楊智勝

法 官林怡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1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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