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2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2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2520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詮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兼法定代理甲○○人之1債務人 彭秀鳳
8弄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伍佰玖拾萬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詮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甲○○、彭秀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到週轉金貸款二筆,合計新台幣參仟貳佰萬元整,並約定借用後每一個月付息一次,到期本息一次償清。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另依借據第12條約定,借款人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者,即視為全部到期(按借款人已於民國97年4月7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
(三)詎債務人詮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尚欠聲請人二筆本金計新台幣貳仟伍佰玖拾萬元,及如請求標的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務人甲○○、彭秀鳳既為連帶保證人,自當負連帶清償責任,有借據可稽。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債權,又有借據為憑,且債務人等現居上開地址係在鈞院管轄區域之內,爰依民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12520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19,000,000元│97年5月12日│4.54%│97年6月13日│├──┼────────────┼───────────┼───────────┼───────────┤│002│6,900,000元│97年5月14日│4.54%│9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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