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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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0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09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卯○○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656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卯○○犯如附表貳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貳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罪事實
一、卯○○於民國96年11月間起至97年3月19日止,在苗栗縣銅鑼鄉興隆村新雞隆山區架設捕鴿網,趁附表壹所示之被害人所有之賽鴿進行飛行訓練之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架設之捕鴿網網補而竊取之,並將賽鴿裝入鴿袋內。卯○○於得手後,以不詳門號之號行動電話,逐一撥打賽鴿腳環上記載之電話號碼予鴿主,嚇稱:須將贖金匯入附表壹所示 朱永欽 、 吳宗穎 等人之金融帳戶,如不付款,便將賽鴿殺害等語,致附表壹所示之被害人均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贖金匯入前開朱永欽、吳宗穎等人之金融帳戶內。待鴿主依指示匯款後,卯○○即持朱永欽、吳宗穎之提款卡至提款機前,提領鴿主所匯款項後,再將賽鴿放飛。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卯○○所涉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卯○○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復與證人即被害人子○○、己○○、寅○○、戊○○、乙○○、庚○○、癸○○、丑○○、甲○○、辛○○、壬○○、丁○○、 蘇睿文 、丙○○等人於警詢中證述甚詳,復有被害人之通聯紀錄、帳戶交易明細表、匯款執據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被告於97年2月26日竊取如附表壹編號4所示之賽鴿,自應論以一竊盜罪;被告於97年2月28日竊取如附表壹編號10所示之賽鴿,自應論以一竊盜罪;被告於97年2月29日竊取如附表壹編號6、11所示之賽鴿,為一竊盜行為觸犯數竊盜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僅論以一竊盜罪;被告於97年3月3日竊取如附表壹編號2、3、7所示之賽鴿,為一竊盜行為觸犯數竊盜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僅論以一竊盜罪;被告於97年3月4日竊取如附表壹編號5、8、13、14所示之賽鴿,為一竊盜行為觸犯數竊盜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僅論以一竊盜罪;被告於97年3月5日竊取如附表壹編號1、8、9、11所示之賽鴿,為一竊盜行為觸犯數竊盜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僅論以一竊盜罪;綜上,被告應論以六個竊盜罪。被告如附表壹編號1至14之十六件恐嚇取財犯行(其中附表壹編號8、13之被害人分別於二個時間被恐嚇二次,故論以二個恐嚇取財行為)應分論併罰,論以十六個恐嚇取財罪。被告上開所犯六竊盜罪與十六個恐嚇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尚無前科、屢犯本案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造成眾多被害人之財物損害、恐嚇取財所取得之金額多寡,暨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貳所示之刑,暨定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茂榮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林怡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單純恐嚇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貳┌─┬──────────┬───────────┬─────┬────┐│編││││本院判決││號│犯罪事實│罪名│所犯法條│各量處刑││││││度│├─┼──────────┼───────────┼─────┼────┤│1│竊取如附表壹所示被害│竊盜(6罪)│刑法第320│卯○○竊│││人等之賽鴿││條第1項普│盜,各處│││││通竊盜罪。│有期徒刑││││││3月(以││││││下均同,││││││共6次)││││││。│││││││├─┼──────────┼───────────┼─────┼────┤│2│卯○○意圖為自己不法│恐嚇取財(16罪)│刑法第346│卯○○意│││之所有,以恐嚇使如附││條第1項恐│圖為自己│││表1所示被害人將本人││嚇取財罪。│不法之所│││之物交付│││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7月(以││││││下均同,││││││共1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