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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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35號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被告丙○○
戊○○丁○○
號己○○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告即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本金新台幣(下同)71萬元,而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尚未經鑑定價格,惟僅就標的物中土地一項依現行公告現值計算已達636萬1,005元,原告所提本件起訴利益最多不逾該執行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