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29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299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金富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0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30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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