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7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8,8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陶亞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