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羚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紘業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柒仟肆佰柒拾伍
元,應徵裁判費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