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小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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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小字第1723號
原   告 億通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
,6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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