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0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里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藍伯宇 代理人 蘇淑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瑞麟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依聲請狀所附借據,兩造約定借款利率按貴會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1%機動利息。故請 陳明 是否更正請求利息利率為「週年利率2.717%」,或提出得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