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4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威廷 即昌裕商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第三人許保信於債權人請求期間(即民國111年7月1日至113年10月31日)受僱於李威廷即昌裕商行之釋明文件。(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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