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3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里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藍伯宇 代理人 蘇淑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姵秀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依聲請狀所附借據,兩造約定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碼年利率1.625%機動利息。故請 陳明 是否更正請求利息利率為「週年利率3.31%」,或提出得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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