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43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賴虹羽
洪庭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數字自由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500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甲說即多數說參照)。聲請人於本件分別對相對人聲請支付命令,應各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數字自由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謝奇錕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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