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35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綠中海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冠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杜麗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車號「ANY-0338」車輛之所有權人非相對人杜麗美,聲請人應提出請求相對人給付違規停車罰款之依據為何,並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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