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41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雷鳴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小紅點飲食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小紅點飲食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解散登記,且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若無,即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提出相對人解散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股東(含董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聲請人應自行向新北市政府、戶政機關查詢前開資料)。
二、請提出系爭非自願離職書影本。
三、請提出聲請人受僱相對人公司期間之勞保投保資料。
四、請提出足資釋明資遣費為新臺幣29,225元之原因事實文件,如:資遣費試算表(聲請人應自行至勞動部網站試算,並將試算結果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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