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65號上訴人 蔡宗樹 (原名 蔡英雄 )被上訴人 黃能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465號返還押租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吳振富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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