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撤緩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29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雷漢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本院100年度撤緩字第296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所載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0年10月24日」,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所載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0年10月24日」,顯係「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