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袋地通行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9號原告 余陳罔市 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袋地通行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1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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