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因合建分配超坪之差價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11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瑋珈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太盛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余瑞陞 律師
陳姿樺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鄭順良 訴訟代理人 吳麒 律師複代理人 江宜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因合建分配超坪之差價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六項、第七項其間,應更正補充「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書記官鄭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