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12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貳顆(驗餘淨重零點肆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MDMA屬第二級毒品,依上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故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