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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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27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
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書記官 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