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移調字第11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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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汪月花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移調字第11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5月9日下午2時5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二調解爭議:
法 官 王俊隆
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 甲○○ 到
被告訴訟代理人 汪月花 到
調 解 委 員 許福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許福全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訴訟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肆仟捌佰零伍。及
自民國(下同)96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