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344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歐藍朵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3446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5月15日上午9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姿月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住戶規約、
管理費收款明細表、管理費欠繳計算書、土地登記謄本、建
物登記謄本及存證信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吳書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