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130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二
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攜帶所持有原告簽發
,票面金額均為新臺幣二萬元之本票38紙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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