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130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二
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攜帶所持有原告簽發
,票面金額均為新臺幣二萬元之本票38紙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