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偵字第3746號),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
正如下: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銀元貳萬元即」之記載,應予刪除;又事實
及主文欄關於「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
之記載,應更正為「刑法施行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後段」。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