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292號
原   告  楊藏庸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先旺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然本件業經本
院以108年度屏救字第2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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