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292號
原 告 楊藏庸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先旺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然本件業經本
院以108年度屏救字第2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