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732號
原 告 冉風平
訴訟代理人 陳彥佐 律師
上列原告冉風平因與被告國泰杭州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壹拾捌萬壹仟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
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