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313號原告 周仙珍 被告 劉光娟 (已死亡)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對被告劉光娟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此有本院收文戳足憑。惟查被告劉光娟已於起訴前之102年4月5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被告已於起訴前死亡,即已無當事人能力,屬於無法命補正之事項,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