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09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千惠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金松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4年7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而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2紙存卷足佐,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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