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植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東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妮蓉 間因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為財產權訴訟之新台幣(下同)95,000元及非財產訴訟之回復名譽部分,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4,500元,合計為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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