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0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06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政訏年籍住所詳卷
曾瑩年籍住所詳卷選任辯護人 陳郁婷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20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 徐正訏 係 孫家慧 之夫,為有配偶之人,雙方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曾瑩亦明知徐正訏係有配偶之人。詎徐正訏、曾瑩各自基於通姦、相姦之犯意,接續自民國105年4月15日、18日;同年5月9日、13日、16日、20日、23日、30日;同年6月4日、6日、13日、17日、20日、27日;同年7月4日、15日、18日、22日、25日;同年8月5日、8日、15日、24日、29日;同年9月12日、19日、26日;同年10月3日、24日、31;同年11月7日、14日、21日、28日;同年12月5日、9日、12日、19日、22日、26日;106年1月6日、11日、13日、17日、20日;同年2月1日、10日、14日、20日;同年3月1日、13日、22日;同年4月10日;同年5月8日、19日;同年6月5日、19日;同年7月5日、11日;同年8月1日、107年2月8日、同年3月29日、同年5月15日,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印石汽車旅館或徐正訏位於臺北市松山區居處,互為通姦、相姦之行為,合計64次。 嗣孫家慧 於107年12月5日發現徐正訏傳給曾瑩之曖昧簡訊,進而於同年月
8日追問徐正訏,經徐正訏告知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徐正訏涉有刑法第239條前段通姦罪嫌;被告曾瑩涉有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犯之刑法罪嫌,依同法之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已於108年8月5日達成和解,而被告曾瑩則已於108年12月31日與告訴人在本院成立調解,且告訴人分別於年108月8月15日及109年2月10日具狀撤回其刑事告訴,此有本院108年12月31日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見本院易字卷第95頁、第109頁;審易卷第99頁、第97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