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14號抗告人金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素慧陳培文 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107年度司字第14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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