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29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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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42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429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訴字第704號,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97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以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7年7月23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經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限期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此項裁定於97年9月5日按址送達,由上訴人之母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原審卷可稽,惟至97年10月2仍未補提上訴具體理由書,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10月2日基院 慧刑廉 97訴字第704號函附卷足憑。其上訴既未附具體理由,並經原審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上開規定,應予判決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上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金富
法官吳燦法官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邵淑津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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