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盧慶南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盧慶南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