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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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聲字第98號
聲請人 張秋婷
相對人 黃偉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713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固有明文。惟倘聲請人已曾聲請停止執行,經法院裁定准許後,若該聲請人嗣後重複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執行,即無實益,應不予准許。經查,聲請人前就系爭執行事件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713號執行事件已向本院為停止執行之聲請,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8日以110年度北簡聲字第55號裁定准聲請人供擔保後停止執行在案,此有上開裁定存卷可參。是聲請人就同一系爭執行事件重複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依照前開說明,並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