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勞小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勞小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瑞晶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麗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蓁頤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00元
,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
由書,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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