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325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戊○○相對人辛○○相對人己○○
之4相對人庚○○相對人丁○○相對人壬○○法定代理人癸○○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丙○○、戊○○、辛○○、己○○、庚○○、丁○○、壬○○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案外人 郭俊宏 之繼承人之拋棄繼承查詢表。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