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5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5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5814號抗告人甲○○抗告人乙○○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票字第5814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5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甲○○之簽名或蓋章(請勿重寄抗告狀)。
二、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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