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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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楊壽仁 被告品至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乙○○
11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編號2、編號6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余吉祥┌──────────────────────────────────────────────────────┐│【附表】│├──┬──────┬──────┬───────┬──────┬────┬─────────────────┤│││││││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編號│借款本金│借款餘額│借款日│利息計算期間│利率├────────┬────────┤││(新臺幣)│(新臺幣)├───────┤││逾期6個月以內按│逾期6個月以上按│││││到期日│││原利率10%│原利率20%│├──┼──────┼──────┼───────┼──────┼────┼────────┼────────┤│2│1,170,000元│1,170,000元│95年12月8日│自96年11月8│4.611%│自96年11月8日起│自97年5月8日起至││││├───────┤日起至清償日││至97年5月7日│清償日止│││││96年12月7日│止││││├──┼──────┼──────┼───────┼──────┼────┼────────┼────────┤│6│1,058,400元│1,014,300元│96年10月25日│自96年12月26│4.718%│自97年1月26日起│自97年7月26日起││││├───────┤日起至清償日││至97年7月25日│至清償日止│││││100年10月2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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