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8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零點貳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95年6月6日晚上8時許,在臺北縣○○鎮○○街○○巷○○弄○○號2樓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同年月7日上午9時40分許,為警在臺北縣○○鎮○○○路○○○號403室搜索查獲,並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356號裁定送臺灣士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月14日以95年度毒偵緝字第18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4包(驗餘淨重0.25公克),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局95年7月31日北市鑑毒字第343號鑑驗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因屬違禁物,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上揭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5年度毒聲字第35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96年1月
4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毒偵緝字第18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偵查卷附本院95年度毒聲字第356號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毒緝偵字第184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可參。扣案白色透明結晶4包(驗餘淨重為0.25公克),經送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95年度毒偵字第1166號卷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5年7月31日北市鑑毒字第343號鑑驗通知書1紙可憑,足證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同條例第11條第
2項,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旻玲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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