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8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票字第8125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為何,形式上無法識別,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即難謂有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簡易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雪麗┌──────────────────────────────────────────────┐│附表:98年度票字第812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備註││號││(新臺幣)│││├─┼───────────┼───────────┼───────────┼────────┤│1│96年8月21日│金額無法識別│98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