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8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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