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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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一項關於「一二二○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一二二一地號」。
第二項關於「一二二一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一二二○地號」。
原判決主文增列第三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楨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