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黃逸柔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悅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張富喆附表:
(一)本件依聲請人所述尚有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即民間債權人),應陳報該等債權並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類。
(二)陳報現尚有之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三)陳報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
(四)陳報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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