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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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上訴字第6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616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明宏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選任辯護人 張仕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41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78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審判範圍: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丙○○(以下稱被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期日均明示僅就原判決之科刑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57頁),是本院以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及論罪為基礎,而僅就所處之刑進行審理,其餘被告未表明上訴部分,不在上訴範圍。
貳、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現就犯罪事實全部坦承不諱,其犯後態度與原審已有不同,原審量刑基礎顯有變更,難認妥適。又被告 素行 尚稱良好,其母親為中度智能障礙,父親身體狀況欠佳,均有賴被告照顧,且被告業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給付賠償金,已積極彌補被害人損害,請併與諭知緩刑等語。
二、經查:㈠被告已著手於媒介被害人甲○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之實行,惟
因甲○未與 黃頌閔 、 蔡棠凱 為性交易而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㈡刑事訴訟法基於保障被告防禦權而設之陳述自由、辯明及辯
解(辯護)等權,係被告基本訴訟之權利,法院於科刑判決為刑之量定時,固不得就被告基於防禦權行使之陳述、辯解內容,僅因與法院所認定之事實有所歧異或相反,即逕予負面評價而認其犯罪後態度不佳,並採為量刑畸重之標準。然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於緘默權保障下所為之任意供述,是否坦承犯行或為認罪之陳述,而為客觀情狀之呈現,尚非不得據為判斷犯罪後有無悔悟而為態度是否良好之部分依據。且被告究竟在何一訴訟階段認罪,攸關訴訟經濟及被告是否出於真誠之悔意或僅心存企求較輕刑期之僥倖,法院於科刑時,自得列為審酌刑法第57條第10款「犯罪後之態度」情形之考量因子,以適正行使其裁量權。查原審判決已綜合考量刑法第57條之量刑審酌事項,說明被告為圖己利,罔顧被害人甲○身心發展而為本案犯行,實屬可議;犯後對客觀事實雖坦承不諱,但否認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無從為其有利認定;業與被害人甲○達成調解,並已賠償完畢;自陳高中畢業,現任職工地保全,月薪新臺幣約2萬8000元,未婚且無子女,母親為中度智能障礙,父親則從事資源回收等情,而量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核其量定之刑罰,已兼顧相關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至於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表示認罪等語,然其自原審審理之始即否認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嗣經原審為相關證據之調查,並於判決書中就被告如何具有營利意圖詳述理由(見原審判決書第5至10頁),被告直至本院審理時始坦承全部犯行,已不影響犯罪事實之認定,且對於訴訟經濟之簡省已無影響,此外復無其他有利於被告之量刑因素的變更。從而,本院認被告上訴後於本院審理時始坦認全部犯行,尚不足以動搖原審所為之量刑,原審量刑尚稱妥適。被告猶執前詞請求撤銷改判,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按是否宣告緩刑,依刑法第74條第1項之規定,除所受2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及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2款所定要件外,尚須法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為要件。查被告曾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確定,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是被告雖合於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緩刑要件,然考量被告犯後之初即否認主觀營利意圖,未能如實面對自身之過錯,且本案媒介被害人甲○為性交易之對象共有2名,並獲有1,500元之媒介報酬,犯罪情節嚴重,縱使嗣後已與甲○成立調解,並已賠償完畢,然為使被告能夠深刻反省,對自身行為有所警惕,並重建其正確法治觀念,尚難認所宣告之刑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狀,自不宜諭知緩刑,是被告上訴請求本院為緩刑宣告,亦無可採。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基彰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許文碩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德芬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