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567號上訴人 洪成福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複代理人 蔡碩毅 上訴人 陳韋全 (即 黃韻溱 之承當訴訟人)000000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陳清松 上訴人 洪清山 訴訟代理人 陳文山 上訴人 洪葉 000000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上訴人 洪福氣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洪允忠 洪允和 洪東 洪金象 洪國禎 洪允進 洪金勲 0000000000000000
洪金錐 洪財陸 0000000000000000
洪丁三 洪金漢 梁文旺 (即 洪水順洪銘鴻 之承當訴訟人)0000000000000000被上訴人 洪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1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杭起鶴法官施懷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鴻權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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